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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车不找零于法无据

2000-03-1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1、乘车是一种口头运输合同,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。但订立合同不仅要符合《合同法》中有关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定,而且要符合《合同法》的基本原则。《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: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。乘客既是合同的当事人,又是消费者,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公交公司作为经营者所作出的不找零的规定显然是单方面的,是不公平、不合理的,因此是无效的。

2、公交公司不同于一般的运输企业,它是国家投资设立的、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。《合同法》第289条规定: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、托运人通常、合理的运输要求。公交公司作出的不找零的规定,其实质就是没有零钱的顾客不得乘车或者说乘车时必须多交钱。如果设想公交公司作出不找零的规定是合法的话,那么,国有的航空公司、铁路运输公司、救护车等都可以作出不找零的规定,这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。

3、公交公司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,乘客因没有零钱而多交付钱款时,其多支付的钱款被公交公司占有,公交公司所得的这部分收入应属不当得利,乘客有权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返还。

因此,笔者建议公交公司应取消乘车不找零的规定,切实为消费者着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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